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时间:2015-07-2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保本”或“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保本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5年7月8日至2015年7月20日17:00,会议审议了《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本次会议议案”)。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5年7月7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5,931,827,593.9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3,113,374,499.36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2.49%;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其中,同意本次会议议案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本次会议议案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年7月21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生效之后,本基金的赎回费率按基金份额持有人持有该部分基金份额的时间分段调整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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赎回费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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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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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以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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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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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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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日(含)-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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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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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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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日(含)-3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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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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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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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个月(含)-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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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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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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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个月(含)-1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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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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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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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年(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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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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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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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年以上(含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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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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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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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关于新旧赎回费率衔接的安排,7月21日当日(7月21日15:00以前)申请赎回的,赎回费用按原赎回费率规定计算,7月21日15:00以后申请赎回的,赎回费用按照新赎回费率规定进行计算。
四、备查文件
1、《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三:《授权委托书》
附件四:《关于调整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2、《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通讯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关于东方保本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年7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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