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结果暨决议生效的公告

时间:2015-12-1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相关约定,现将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本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表决结果、决议以及相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会议情况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基金管理人)旗下东方安心收益保本以通讯方式召开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大会表决投票时间为20151117日至2015121417:00,会议审议了两个议案,分别为《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一)、《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以下简称议案二)。在本基金的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授权代表的监督下,本基金管理人对本次大会的表决进行了计票。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公证员对计票过程进行了公证,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律师对计票过程进行了见证。表决结果如下:
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权益登记日为20151116日,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为1,120,379,405.22份。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中:
对于议案一,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498,661.5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2.52%;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其中,同意议案一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一有效通过。
对于议案二,同意票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及代理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700,498,661.55份,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62.52%;反对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弃权票所代表的基金份额为0,占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0%。其中,同意议案二的基金份额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以及《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约定,议案二有效通过。
本次持有人大会的公证费12000元,律师费50000元,合计62000元。根据《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的有关约定,以上费用列入基金费用,由基金资产承担;其他费用由基金管理人承担。
二、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生效
根据《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的规定,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于20151215日表决通过了《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本次大会决议自该日起生效。基金管理人将自该日起五日内将表决通过的事项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实施情况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一致,基金管理人对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事项作出如下安排:
1、关于议案一
本基金管理人自20151215日起对东方安心收益保本实施调整后的赎回费率,赎回费用由基金赎回人承担,具体赎回费率如下:
持有期限(一年按365天计算)
赎回费率
计入基金资产比例
7日以内
1.50%
100%
7日(含)-30
0.75%
100%
30日(含)-3个月
0.50%
75%
3个月(含)-6个月
0.50%
50%
6个月(含)-1
0.50%
25%
1() -2
0.25%
25%
2年以上(2)
0
0
注:上表中提及的3个月、6个月分别为90日、180日,1年、2年分别为365日、730日。
2、关于议案二
本基金管理人与新担保人深圳市高新投集团有限公司签署的《保证合同》20151215日起生效
3、本基金的基金合同、托管协议、保证合同在本基金管理人公司官网进行披露。涉及到招募说明书相关的部分,本基金管理人将在今后的招募说明书更新中更新相关内容。
四、备查文件
1、《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公告》
附件一:《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议案》
附件二:《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议案》
附件三:《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票》
附件四:《授权委托书》
附件五:《关于调整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赎回费率的说明》
附件六:《关于更换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担保人的说明》
2、《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一次提示性公告》
3、《关于以通讯方式召开东方安心收益保本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第二次提示性公告》
4、北京市方正公证处出具的公证书
5、上海市通力律师事务所出具的法律意见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20151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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