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关于提请投资者及时更新已过期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的公告

时间:2009-02-27



200781日起施行的《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第二章第十九条规定:“在与客户的业务关系存续期间,金融机构应当采取持续的客户身份识别措施,关注客户及其日常经营活动、金融交易情况,及时提示客户更新资料信息。客户先前提交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的,客户没有在合理期限内更新且没有提出合理理由的,金融机构应中止为客户办理业务。”

根据此项规定,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提醒广大投资者,如果您的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已过有效期,请及时到开立基金账户的机构办理身份证件或者身份证明文件更新手续,以免影响交易。

如有疑问,请拨打我公司客户服务热线010-66578578或登录我公司网站www.orient-fund.com法律法规专栏获取相关信息。

特此公告。

 

备注:《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07]第2号)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法律规定,由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并发布。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二○○九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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