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时间:2009-01-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将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目前的“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60%+新华富时中国国债指数×40%”变更为“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0%”,并对《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十二、基金的投资”第四部分“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修改,并将及时对《东方精选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四)业绩比较基准
根据本基金的特征,选择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作为本基金股票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选择中信标普全债指数作为债券及货币市场工具的比较基准。
对于权重配置,作为一只混合型基金,股票最低仓位为30%,最高为95%,一般情况下为60%,因此本基金的业绩比较基准为:
本基金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60% +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40%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变更业绩比较基准。”
详情请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orient-fund.com进行查询。
根据《基金合同》,上述条款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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