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更改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的公告
时间:2009-01-14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经与基金托管人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协商,并经中国证监会同意,将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绩比较基准,由目前的“新华富时A600成长指数*30% + 新华富时A600价值指数*45% + 新华雷曼中国债券综合指数*25%”变更为“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 +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5%”,并对《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以下简称“《基金合同》”)中“十五、基金的投资”第四部分“业绩比较基准”进行了修改,并将及时对《东方龙混合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中相应内容进行更新。《基金合同》具体修改内容如下:
“(四)业绩比较基准
本基金股票投资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是中信标普300风格指数,具体包括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和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本基金债券部分的业绩比较基准为中信标普全债指数。
本基金整体业绩比较基准=中信标普300成长指数*30% +中信标普300价值指数*45% +中信标普全债指数*25%。
如果中信标普指数有限公司停止计算编制这些指数或更改指数名称,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如果今后法律法规发生变化,或者有更权威的、更能为市场普遍接受的业绩比较基准推出,本基金可以在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后变更业绩比较基准并及时公告。”
详情请登陆我公司网站http://www.orient-fund.com进行查询。
根据《基金合同》,上述条款的修改已履行了规定的程序,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此修改自
特此公告。
东方基金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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